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以下简称89号令)、《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会〔2010〕14号)、《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中国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会〔2015〕9号)、《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财会〔2015〕13号)和《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财会函〔2007〕9号)等相关规定,现就会计师事务所2017年度报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2017年度报备实行网上报备。报备地址为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acc.mof.gov.cn),报备时间为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
二、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内容为:
(一)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和对分所实施实质性统一管理的情况说明,由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
(二)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附表1-1);
(三)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情况表(附表1-3);
(四)会计师事务所2017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明细表(附表1-4)和会计师事务所支出明细表(附表1-5);
(五)会计师事务所2017年度境外(含港澳台及外国)审计业务情况表(附表1-6)和非审计业务情况表(附表1-7);
(六)会计师事务所2017年度为公共部门提供专业服务情况表(附表1-8);
(七)会计师事务所在境外(含港澳台及外国)设立分支机构情况表(附表1-9)。
会计师事务所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还应当提交保单复印件(保险期间应当涵盖2017年1月1日至报备日)。
三、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年度报备内容为:
(一)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由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和分所负责人联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印章;
(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附表1-2);
(三)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业务收入明细表(附表1-4)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支出明细表(附表1-5)。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还应当提交保单复印件(保险期间应当涵盖2017年1月1日至报备日)。
四、各省级财政部门(含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下同)应当高度重视,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督促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按时完成报备,并认真核查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提交的报备材料。以本次报备为基础完成新版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换发工作。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报备完成后,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认真做好报备信息及相关行政管理工作的汇总分析,形成本地区的行业管理综合报告,经分管厅(局)领导审定同意后,于2018年6月30日之前报财政部会计司注册会计师处,并上传至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各地区行业管理综合报告应当包括本通知附件中的附表2-1、2-2和2-3,本地区贯彻落实89号令有关情况以及在深化行业改革、管理和发展中的重要措施及成效、存在问题和意见建议等。
五、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报备工作,认真核查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持续符合89号令规定的执业许可条件情况。其中,应重点关注以下方面:(1)合伙人(股东)与工商登记信息是否一致,是否符合规定资格条件;(2)合伙人(股东)移居境外情况;(3)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是否符合规定条件;(4)合伙人(股东)、注册会计师人数是否符合规定条件;(5)分所负责人与工商登记信息是否一致,分所是否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等。
各省级财政部门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未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的,应当严格按照89号令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对未按规定及时、完整报备相关材料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由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补报,约谈首席合伙人或主任会计师(分所负责人),并视补交报备材料和约谈情况组织核查。
本通知及相关附表可以从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acc.mof.gov.cn)和财政部网站(www.mof.gov.cn)“会计司”子频道“工作通知”栏目下载。不得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上传、处理、传输标注密级的文件资料。报备期间,报备业务联系人请保持通讯方式畅通。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联系电话:010-68552535(带传真)010-6855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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